宣告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245號
TNDM,113,單禁沒,245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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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華雄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6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壹公克),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徐華雄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2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並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緩起訴期滿。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981公克,111年 度安保字第638號)係屬於第二級毒品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定之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 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(檢驗前淨重0.992公克、驗 餘淨重0.981公克),經送鑑定結果,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 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,確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而屬違禁物 無疑,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,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 內裝之毒品分離,包裝袋內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,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,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;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,即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40條第2項,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蘇秋純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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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