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福慶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2252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76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為零點肆伍壹公克)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福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為0.451公克)為違禁物,爰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 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
三、經查,
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0 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 113年8月7日釋放出所,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。
㈡扣案之白色結晶各1包,經送驗結果,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,驗前淨重為0.465公克,驗餘淨重為0.451公克 乙節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 4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(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卷第18頁)。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 燬扣案毒品,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至盛裝扣案毒品之 包裝袋,因包覆毒品,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,難與之完 全析離,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之;而鑑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