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
附民原告 洪德謙 住○○市路○區○○路000巷000弄0號
李佳陵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
附民被告 王姿珽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113年度交訴字第53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
法 官 李俊彬
法 官 周紹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卓博鈞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