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225號
TNDM,113,交簡附民,225,2024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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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
原 告 蔡宜婷
被 告 高育鈴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原告尚有請求車損部分,
且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
法 官 張郁昇
法 官 潘明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蘇豐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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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