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3年度,967號
TNDM,113,交易,967,20241004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96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顏月英


邱鈺雯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45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兼告訴人陳顏月英於民國112年11月13 日晚間6時5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,沿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大灣路34 0號前臨時停車在路邊,起駛前欲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時, 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 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,且汽車(包含機車 )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 ,並注意行人通過,始得迴轉,及車輛於劃有分向限制線之 路段,不得跨越行駛,而依當時之客觀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在未顯示左轉方向燈下貿然起 駛後跨越雙黃線迴車,適有被告兼告訴人邱鈺雯騎乘車牌號 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灣路由北向南直行駛至該路 段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,即貿然前行,兩車遂閃煞不及而發生碰撞, 並雙雙倒地,致被告兼告訴人陳顏月英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 腦震盪、下背、右肩及右小腿鈍挫傷等傷害;被告兼告訴人 邱鈺雯則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、左下肢無力及感覺異常等 傷勢。因認被告陳顏月英邱鈺雯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陳顏月英邱鈺雯分別提出告訴對方過失傷害 案件,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等分別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,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



茲據告訴人兼被告陳顏月英邱鈺雯達成調解並分別具狀撤 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陳顏月英邱鈺雯分別提 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怡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