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94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DOLOR WILMER CASIQUIN(威莫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營偵字
第13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DOLOR WILMER CASIQUIN(下稱威莫) 於民國113年2月12日18時59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南市新營區新太路機慢車道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,本應注意騎乘機車應注意車前狀況,且依當時情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卻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前行,而不 慎追撞同路段、同向在前由告訴人吳新發所騎乘車牌號碼00 0-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人吳新發受有雙側手部及 雙側膝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公訴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,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 訴人於113年10月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告訴人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,是依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陳玫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