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1453號
TNDM,112,附民,1453,202410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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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
原 告 陳穎潔


被 告 陳墨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796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民起訴 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 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當事人 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 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 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。三、訴訟事件。四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五、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。六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七、法院。八、年 、月、日;同法第11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另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,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,原告不遵期補正者,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以裁定駁 回其訴。再者,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 回復其損害。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 決駁回之。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陳穎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件刑 事附民之起訴狀,就被告陳墨卿部分,僅記載「陳墨卿」, 而未載明確實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經本院命於期限內補正 而迄未補正,依據上述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駁回。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自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三、至於原告另對LINH VAN LUONG(玲文亮)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



訴訟部分,因被告LINH VAN LUONG(玲文亮)逃亡通緝報結, 待被告緝獲後再行審結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一併敘明。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  書記官 侯儀偵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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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