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94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宇勝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偵字第8447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4637號)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乙○○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。未扣案之乙○○用以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 實
一、乙○○知悉內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 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,未經許可,不得販賣,竟意圖營利, 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11月2日0時55分 後某時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「假日汽車旅館」116號 房內,將摻有4-甲基甲基卡西酮(4-Methylmethcathinone 、Mephedrone、4-MMC)、微量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(Me thyl-N,N-Dimethylcathinone)成分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0 0包(外包裝載有「玩很大」字樣),以新臺幣(下同)1萬 5,000元之價格另加計一次性行為為對價,販賣予郭羽瑄。 嗣因警另案查獲郭羽瑄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,即上揭 毒品咖啡包其中之75包後,循線溯源追查,始查悉上情。二、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證據能力:
(一)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適 當者,亦得為證據,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 ,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所引用之供述證據,因檢察官 、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,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,被告則表示無意見,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,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,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,揆諸前開規定,認上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。(二)除上開供述證據外,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非供述證
據,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,依同法第15 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,亦均有證據能力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:
(一)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乙○○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郭羽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情節相符(警卷第14至26頁、偵一卷第269至277頁),復有臺 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「假日汽車旅館」住房紀錄及現場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1份(警卷第40至49頁)、證人郭羽瑄手機內與「 阿金」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(警卷第50至64頁)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663701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(被告為郭羽瑄)1份(偵一卷第133至135頁)、郭 羽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11月2日21時30分扣 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(偵一卷第13 9至145頁)、郭羽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11月 2日21時40分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 據各1份(偵一卷第149至159頁)、證人郭羽瑄扣案之毒品咖 啡包照片1份(偵一卷第159頁)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1年11月25日刑鑑字第1117037545號鑑定書1份(偵一卷第161 至162頁)附卷為憑,暨另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三 級毒品咖啡包可證。
(二)毒品並無公定之價格,不論任何包裝,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 量,而每次買賣之價量,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、 資力、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、來源是否充裕、查緝是否嚴 緊,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而 異其標準,非可一概而論。惟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 式雖異,但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同一。查被告於警 詢時坦承:我以1萬3,000元購買100包毒品咖啡包(警卷第18 頁)。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:那個時候比較缺錢,透過朋 友介紹去做這個,他給我比較好的利潤,那時我讓人家倒了 很多錢,我想賺生活費等語(本院卷第98頁),堪認被告確有 營利之意圖。
(三)綜上所述,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,核與事實相符。從 而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犯行,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 。
三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。另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低度行為,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 罪。
(二)按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,適用其中最高級
別毒品之法定刑,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另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 販賣予郭羽瑄之毒品咖啡包75包,含有4-甲基甲基卡西酮( 4-Methylmethcathinone、Mephedrone、4-MMC)、微量甲基 -N,N-二甲基卡西酮(Methyl-N,N-Dimethylcathinone)等 第三級毒品成分乙節,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 月25日刑鑑字第1117037545號鑑定書1份(偵一卷第161至162 頁)附卷可佐,是上開扣案之咖啡包內混有2種以上第三級 毒品成分,惟毒品之成分有無混合2種以上毒品,除非實際 參與該犯罪、親自見聞分裝過程或以精密儀器檢測外,否則 主觀上實難以預見其內之實際成分;本案查扣之毒品,送驗 結果雖有上開2種第三級毒品成分,參照前開鑑定書記載: 其中之4-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約16%;微量係指純度未 達1%,故無法估算總純質淨重等語,足見被告販賣予郭羽瑄 之毒品咖啡包,關於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部分純度甚微 ,以精密儀器難以精確估算其純質淨重,遑論被告未參與本 案毒品分裝、製作,且無精密儀器測量,更難期待被告預見 其毒品咖啡包內含二種以上毒品成分,被告所為其不知道裡 面有兩種毒品之辯解,尚堪採信,故依「所犯重於所知,從 其所知」之法理,本案難就被告犯行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之罪。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、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,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,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。(三)刑之減輕事由:
⒈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,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。
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被告被告販賣次數僅有一次,販賣對 象僅有一人,被告實際上尚未收取價金15,000元,無實際獲 利,被告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並非重大,請依法刑法59條給 予減刑等語。然考量販賣毒品本為立法者制定重典懲治之犯 罪,法院若無堪予憫恕之特殊事由,不應任意跳脫法定刑之 範圍而侵害立法權之範疇,本案被告知悉毒品輕則戕害施用 者個人身心健康,重則使施用者傾家蕩產、甚而破壞社會治 安,竟無視於此,仍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00包,犯罪情 節、危害社會之程度非輕,在客觀上實無足憫之處,其罪行 又已有前述減刑事由,於依法減輕其刑後,尤難認有何情輕 法重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,自無適 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。
(四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知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
會危害人體健康,施用者容易成癮,常因此衍生其他犯罪問 題,竟販賣上開100包第三級毒品給郭羽瑄,助長毒品氾濫 ,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,被告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犯行,暨被告之教育程度、職業為送貨員、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四、沒收:
(一)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、第12條、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、第2項之罪者,其供犯罪所用之物,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,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(警卷第17頁),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、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,宣告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(二)犯罪所得:本次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予郭羽瑄,郭羽瑄尚未 交付15,000元之情,業據證人郭羽瑄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( 偵一卷第273頁),因被告尚未取得價金,故尚無犯罪所得, 而不為沒收、追徵之宣告。
(三)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號 案件宣告沒收銷燬,有該判決在卷可參,爰不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0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,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
法 官 盧鳳田
法 官 王惠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
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,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另案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號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 驗出毒品成分 推算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75包 第三級毒品「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」、「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」。 21.1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5日刑鑑字第1117037545號鑑定書編號1-75 2 毒品咖啡包21包 第三級毒品「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」、「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」。 4.7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5日刑鑑字第1117037545號鑑定書編號76-9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