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58號
聲 請 人 蕭群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6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2077-5 1 350 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7098-8 1 3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