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601號
TPDV,113,除,1601,2024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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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01號
聲 請 人 曾肇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2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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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