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567號
TPDV,113,除,1567,2024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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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67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枋政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
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,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宇晴附表:
共同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本票號碼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邦洲 孫肇慶 洪進儀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8年6月14日 88年12月22日 3520萬元 88A1426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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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