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563號
TPDV,113,除,1563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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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63號
聲 請 人 鄭春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    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15700-3 1 1000 002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15701-5 1 1000 003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15702-7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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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