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533號
TPDV,113,除,1533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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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33號
聲 請 人 韓文雄

代 理 人 曹光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5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-D0-00-000000-0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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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