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22號
聲 請 人 陳文郁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周修德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周修儀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周澤宇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兼 上四人
代 理 人 周貞廷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7-01-0013529 1 5581.8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7-01-0016403 1 2024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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