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522號
TPDV,113,除,1522,2024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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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22號
聲 請 人 陳文郁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
周修德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
周修儀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
周澤宇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
兼 上四人
代 理 人 周貞廷(即周振成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7-01-0013529 1 5581.8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7-01-0016403 1 2024.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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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