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514號
TPDV,113,除,1514,2024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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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14號
聲 請 人 林慈怡(即林三郎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(期間之末
日113年9月17日為國定假日,順延至同年月18日屆滿),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附表: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295484-8 1 154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350793-8 1 6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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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