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01號
聲 請 人 張美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-D08-01-1006959-7 1 2791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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