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92號
聲 請 人 林黃秀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