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476號
TPDV,113,除,1476,2024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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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
聲 請 人 瑞士達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俊豪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10月3日 2,970,661元 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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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士達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