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16號
聲 請 人 藍楊玉(即藍平忠之繼承人)
兼 代理人 藍紹焞(即藍平忠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4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176222-4 1 150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214743-5 1 115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247671-1 1 126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579323-0 1 86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0641479-8 1 116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00681202-6 1 1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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