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
原 告 宋承霖
柯昱任
邱楨幀
楊成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婷、林耿宏、王晨桓、林若蕎、張睿志、林
敬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十四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告王韻婷、林耿宏、王晨桓、林若蕎、張睿志、林
敬智最新戶籍謄本(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),並以書狀陳報
其住居所地址,以為書狀繕本之送達。
二、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、二、三項之聲明未具體明確,縱
為勝訴判決,亦無法執行,請以書狀更正:
⒈請以附表彙整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(需標明各
該購買人、金額、時間),並請統一彙整原告宋承霖、柯
昱任、邱楨幀、楊成鈞各自購買之金額(應提出計算公式
)。
⒉請以附表彙整標明被告王韻婷就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
約關係應各自返還原告宋承霖、柯昱任、邱楨幀、楊成鈞
各之金額(應提出計算公式)。
⒊請以附表彙整標明被告就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
應各自連帶返還原告宋承霖、柯昱任、邱楨幀、楊成鈞各
之金額(應提出計算公式)。
三、請重新提出內容清晰、堪以辨識、完整無缺漏之附件1所示
虛擬通貨買賣契約全部文件影本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四、民事起訴書、補正書及全部書狀之電子檔請一併傳送至電子
郵件信箱:tpd0000000icial.gov.tw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書狀電子
檔請均以「Word文字檔」寄送,勿轉換成PDF檔、純文字檔
或壓縮檔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