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54號
上 訴 人 李霖蕙(原名:李宥榛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仁祥因113年度金字第54號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
48,165元,折合新臺幣1,574,755元(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
31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2.695新臺幣計算,48,165元×32.695
=1,574,755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,963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