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樊其諺
兼
法定代理人 李荑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儲勝年、樊又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
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208萬7,014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44萬1,5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