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印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940號
TPDV,113,訴,5940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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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40號
原 告 治痛單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光發


被 告 張光道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
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所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,其
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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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治痛單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