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668號
原 告 黃妙(即黃文正之繼承人)
黃為國(即黃文正之繼承人)
黃興國(即黃文正之繼承人)
黃心紜(即黃文正之繼承人)
黃子恆(即黃文正之繼承人)
被 告 李莉莉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83,000元(即原
告訴請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3,5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文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