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537號
TPDV,113,訴,4537,2024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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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537號
原 告 鍾昆豪
被 告 張冠玉

姚鈞瀚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被告提出新事證,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立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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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