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537號
原 告 鍾昆豪
被 告 張冠玉
姚鈞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被告提出新事證,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