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97號原 告 陳光明 被 告 鄭茂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5日下午2時35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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