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6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麗娟
吳金郎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鴻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第3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
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87萬25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