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共有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21號
TPDV,113,訴,121,202410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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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1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陳建成
陳明男
張慧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周幸雄
葉瀞文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
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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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