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538號
TPDV,113,補,2538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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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
原 告 洪純琄
被 告 鄭大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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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