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13號
原 告 張夢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吉即風華聯合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又原告所列被告「謝明吉即謝明吉風華聯合診
所」,目前名稱為「謝明吉即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」,
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名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簡 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