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407號
TPDV,113,補,2407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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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07號
原 告 房台英
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
被 告 房德樺
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
郭凱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,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,並自
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
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第一審裁判費,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預備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,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
先位聲明請求: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
土地(權利範圍:14分之1),以及其上建號1428之建物(
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,權利範
圍:2分之1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;備位聲明請求:被
告應將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7分之
1),以及其上建號1428之建物(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,權利範圍:全部)之所有權移轉登
記為兩造公同共有。是本件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
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
陳明上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,使本院
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
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並以附表編號2所查報之上開不
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自行計算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,即駁
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嘉豐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志洋
附表:
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最新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428之建物(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)之土地、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 2 查報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428之建物(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)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,及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:該房地鑑價報告、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房地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等,至於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,附此敘明)。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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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