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02號
原 告 許立寬
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
劉育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友諒、徐友岑、徐友樂、徐子桓間請求履行協
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8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姿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