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401號
TPDV,113,補,2401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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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01號
原 告 陳上春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
黃宏仁律師
曾淇郁律師
被 告 陳重慶

李維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8萬2,737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9,6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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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