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399號
TPDV,113,補,2399,2024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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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99號
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

被 告 許宇萱(即許祥麒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449,093元(計算式: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155元,
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4,65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附表: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: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* 終止日* 年息(%) 給付金額 類別 3,416,466 1 利息 3,416,466 112/12/27 113/5/22 2.19% 30,255.33 2 違約金 3,416,466 113/1/28 113/5/22 0.219% 2,371.36 小計 32,626.69 總計 3,449,092.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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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