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71號
原 告 鍾宛庭
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文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