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讓與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362號
TPDV,113,補,2362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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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62號
原 告 陳世新

陳巧
陳美眞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
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8,6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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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