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359號
TPDV,113,補,2359,2024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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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59號
原 告 創奇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淑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
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881,2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
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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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奇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