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35號
原 告 張立泰
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馹珅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13,64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