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314號
TPDV,113,補,2314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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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14號
原 告 游伸柑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被 告 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為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01,721元(計算式:如附
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729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附表: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: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* 終止日* 年息(%) 給付金額 類別 2,800,000 1 利息 2,280,000 105/10/28 113/9/24 5% 901,721.31 小計 901,721.31 總計 3,701,721.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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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