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290號
TPDV,113,補,2290,2024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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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290號
原 告 李笠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揚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5,681元,加
計起訴前之利息15,055元,共計970,7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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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