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609號
TPDV,113,聲,609,202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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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609號
聲 請 人 喬興油漆工程行


法定代理人 呂尉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
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建字第一五八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
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
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
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
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
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
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
利益等,均屬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58號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原告,為明瞭本件開庭之
內容,爰聲請交付第一審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
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
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
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
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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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青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