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532號
TPDV,113,聲,532,2024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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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532號
抗 告 人 沈芳興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邱金蓮間因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
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
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家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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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