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2號抗 告 人 沈芳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邱金蓮間因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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