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512號
TPDV,113,聲,512,2024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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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512號
抗 告 人 鄭正中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克盛吳漢甡、許世昌林玠民孫康
秀鳳(即孫永慶之繼承人)、孫建行(即孫永慶之繼承人)、孫
建仁(即孫永慶之繼承人)、孫建平(即孫永慶之繼承人)、孫
建寧(即孫永慶之繼承人)、孫建明(即孫永慶之繼承人)、王
棟樑律師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法
官迴避,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
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抗告
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;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

法 官 陳正昇

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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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