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3年度,162號
TPDV,113,法,162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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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史依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臨時董事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臨時 董事事件,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,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 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吳芳玉
附表:
一、本件聲請之法律依據、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 金間之利害關係。
二、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 最新一次改選董事名單,及各董事任期是否已屆滿之情形。三、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(含除戶紀錄)。四、聲請人主張董事劉樹錚、陳延鎧游昌發不為或不能行使董 事職權之事由與證明。
五、聲請人主張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財團法人史惟亮 紀念音樂基金有受何種損害之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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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