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3年度,1111號
TPDV,113,救,1111,2024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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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1111號
聲 請 人 ANITA LUKI (中文名:阿妮塔)

代 理 人 吳麗如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林桂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(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3號)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
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
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
以為釋明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依其起訴
狀所載內容,尚非顯無理由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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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