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非調字,113年度,522號
TPDV,113,家非調,522,2024102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22號
聲 請 人 鄭欣

非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良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未補繳
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
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一、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,二
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,三、一百萬元以上
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,四、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
者,三千元,五、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,六
、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」;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
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
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
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,其金額為346,702元
,應徵收費用1,000元。據此,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
據繳納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
項,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
補繳即駁回其聲請。另裁判費與聲請費之繳納為起訴與聲請
之程序合法要件,此當為職業律師所知悉之事項,如非無法
自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,起訴與聲請時即應繳納,以
利程序進行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庭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