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68號
聲 請 人 潘晞瑀
潘柚蓉
共 同
非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
相 對 人 崔永艷
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:「下列扶養事件,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,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:一 、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。二、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。三、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。 四、關於其他扶養事件」。又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:「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」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依上開說 明,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,而相對人住居於桃園市,有戶籍資料在卷為憑。從而,本 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本件聲請,有所違誤,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 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