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婚姻無效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3年度,1168號
TPDV,113,家調,1168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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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調字第1168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:
(一)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明文規定
兩岸人民結婚之方式依「行為地」之規定。本件原告既已
提出大陸地區公證處結婚之公證書,而得認定被告與張忠義
之結婚方式業符合大陸地區之結婚方式規定,依上開規定,
其結婚方式應屬適法,原告主張本件結婚方式因不符臺灣法
律規定而不成立,是否有理由?
(二)原告依法應負舉證責任,原告主張被告與張忠義結婚「當時
」並無結婚真意,有無其他證據或證人可資證明?
(三)原告是否仍欲提起本件訴訟?  
二、倘原告仍欲提起本件訴訟,請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
  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
三、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,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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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