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3年度,1145號
TPDV,113,家調,1145,2024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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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調字第1145號
原 告 張雪嬌
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基昌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請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(計算方式如附
  表)。
二、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:
  本件聲明第三項是否包含塗銷原移轉之登記?倘是,有無修
  正聲明之必要?
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部分,不得
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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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