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3年度,1005號
TPDV,113,家調,1005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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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調字第1005號
原 告 廖麗寬
廖亭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
賴彥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成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440,120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
)。
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部分,不得
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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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