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調字第1005號
原 告 廖麗寬
廖亭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
賴彥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成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440,120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
)。
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部分,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郁暐